【分红险要扣税吗】别听代理人忽悠,分红险是要扣个人所得税的

前情提要
近日,点评哥的一位朋友问点评哥,现金分红型保险,分红上不上税。
点评哥仰天长笑,保险上什么税。要是上税你买啊?
点评哥朋友说:我们公司被税务查了。
点评哥:啊?!
那么分红险到底要不要上税呢?一起来看看~

01
税法里分红是上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也就是说,现行的法律,分红险的红利在个人所得税法里是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
02
税务部门从没说过分红免税
很多消费者看到上面的法律条文不禁诧异,利息税不是早就不交了么?这条真的存在么?
遗憾的是,利息税是暂不征收,而不是不征收。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财税[2008]132号中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红利对应的税收,从来没说过不征……
03
悬在头上的一把刀
诚然,分红险已经有很久没有收过个人所得税了,但是这并不代表税务部门提不起刀来。
曾经有这么两个文件为分红险收税做了制度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546号)第二条规定:
其保险分红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红型保险分红应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哈地税函〔2013 34号)规定:
关于保险分红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其XX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开办的分红险种,根据上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每年向保户支付的保单红利,可按省局黑地税函〔2005〕129号文件的规定,暂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相对来说,哈尔滨南地税的文字更明确一些 ,那就是分红险要收税。

本期点评
当然,对消费者来说,由于保险条款里没有关于分红险税收的约定,暂时可能不会出现保险公司真的代扣个税的情况。
但是未来,会不会出代扣个税条款的分红险呢?也许真的有可能。
真正不受个人所得税威胁的产品,可能只有传统年金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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